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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同时,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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